(來源:長沙市工商聯)
【微博大V惡意詆譭車企名譽權案】
案例解析:車評人持續發布180餘條針對車企的負面內容,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無法證實所涉質量等問題,超出輿論監督合理範圍。
處理結果:法院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刪除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置頂90日,賠償經濟損失及費用40萬餘元。
合規提示:網絡言論不得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企業名譽權;專業評論人應基於事實審慎表達,企業遭遇惡意詆譭應及時固定證據並依法維權。
【案例摘要】
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發布大量針對某知名新能源車企的負面評價和惡意詆譭、侮辱內容,嚴重侵害車企名譽權,車企依法提起訴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相關博文涉及車企投資人、高管、產品,從整體考量均指向該車企;博文內容缺乏證據證實,帶有強烈侮辱意味,已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範圍,構成對車企名譽權的侵犯。據此判令微博大V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等。本案深度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即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
【具體內容】
原告某汽車公司是新能源汽車行業內一家從事汽車及相關零部件技術開發等經營活動的知名企業。被告劉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認證為:汽車達人、微博汽車視頻博主,擁有大量粉絲。為博取流量等不當目的,被告劉某在一年時間內,持續、密集發布了180餘條與原告直接、間接相關的微博,內容包括被告認為原告騙取被告策劃方案、原告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等,並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原告訴至法院,主張被告行為侵犯其名譽權,要求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內容涉及原告某汽車公司的高管、投資人、產品等,與原告的產品、服務、整體形象存在緊密聯繫,網民閱讀時能直接與原告產生關聯,從整體考量,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微博內容雖有少量關於騙取策劃方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內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經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範圍,確有侮辱、詆譭原告的故意。考量發布言論的密集性、持續性,這一行為整體上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會綜合評價,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被告作為專業車評人,在微博平台擁有大量粉絲,更應當審慎使用其作為微博大V的影響力,以更專業的方式進行表達。據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在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置頂90日,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費用合計40萬餘元。
【典型意義】
案例明確當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衆通過行為人言論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事實,能夠知悉行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體,受害人有權提起訴訟。行為人通過互聯網傳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超出網絡用語合理範圍的邊界,貶損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者名譽的,應該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本案涉及網絡輿論監督與侵害名譽權的邊界認定問題,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有助於加強涉企網絡言論治理,維護網絡空間公共秩序,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來源|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
編輯|朱航緯
一審、一校|李 玟
二審、二校|黃志剛、劉瀟婷
三審、三校|李模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