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兼任投資管理人員進行5年以上的長周期考覈

智通財經
06/12

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修訂後的《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其中提到,基金管理人應當強化兼任投資管理人員的長期考覈機制,對兼任投資管理人員進行 5 年以上的長周期考覈。考覈激勵指標應當涵蓋所有兼任組合長期業績、遵規守信情況、公平交易執行情況等,不得直接與其管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浮動管理費或者超額業績報酬掛鉤。兼任投資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

原文如下:

關於發布修訂後的《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的公告

中基協發〔2026〕12號

為貫徹落實《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進一步規範公私募投資管理人員兼任管理,提高公私募業務風險隔離要求,持續提升行業合規水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兼任指引》)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布。《兼任指引》經中國證監會備案,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6年6月8日

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人聘任投資管理人員兼任基金經理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 (以下簡稱投資經理) 相關工作,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規定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始終堅持誠實信用、恪盡職守、謹慎勤勉,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風險隔離,從嚴落實內控管理、公平交易、信息隔離、信息披露等有關規定,審慎評估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系統設定,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職責,完善同一投資管理人員管理的多個投資組合間的公平交易分析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完善信息披露和異常情況報告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按規定在場地、人員、賬戶、資金、信息等方面相分離,嚴格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具有良好的持續合規風控能力,最近 1 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未因內控缺失、投資管理違規、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等相關事項被採取暫停產品註冊或者備案的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

第五條 兼任投資管理人員除應當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規則》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誠信記錄,最近 5 年未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二) 具有良好的投資管理能力,投資風格清晰穩定;

(三) 具有 5 年以上權益類公募基金、權益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具有 5 年以上年金社保組合的投資管理經驗。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審慎評估投資者需求、產品投資策略、合規風控能力以及投資管理人員專業履職能力和工作經驗等因素,通過投委會或者更高層級的內部決策確定是否允許兼任,以及兼任產品的數量、規模和投資策略,並對兼任後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合規部門應當對相關決策、流程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兼任投資管理人員具備充分履職能力,合理調配同一投資管理人員管理的全部產品的數量和規模。原則上同一投資管理人員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數量不超過 10 只,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產品除外。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將下列人員聘任為兼任投資管理人員:

(一)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二) 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的投資經理;

(三) 非商業銀行及其理財子公司、保險機構等中長期資金委託管理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經理;

(四) 為資管產品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

(五) 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不得兼任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同一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多個投資組合的投資交易行為加強管理,進行監控、分析、評估、覈查,防範不公平交易,主要包括:

(一) 加強投資指令管理。在投資指令下達環節,原則上應當做到 「同時同價」。兼任投資管理人員管理的多個組合同日購入或者出售同一證券時,應當同時發送投資指令,並通過公平交易系統進行價差監控管理。因產品策略、頭寸變化等特殊原因導致無法 「同時同價」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授權管理,加強事後分析;

(二) 加強非交易所競價撮合業務的管理。在參與證券發行申購、詢價轉讓、大宗交易等業務時,兼任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各類組合,不得在報價、內部分配等業務環節為特定產品謀取不當利益;

(三) 加強對交易行為管理。原則上兼任組合間不得進行同日反向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多個組合間同日以及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價差強化控制和監測,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產品等特定情形除外;

(四) 加強交易監測和分析。對不同時間窗下同向交易價差、反向交易、關聯交易以及價格異常、數量異常、時間異常等異常交易情況進行監控,其中最長時間窗應當延長至 10 個交易日以上,並結合成交順序、價格偏差、產品規模、成交量等因素對多個投資組合間是否存在交易趨同、不公平對待的情形進行分析。兼任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說明,合規風控部門應當對兼任投資管理人員說明進行嚴格複覈與獨立評估,相關材料應當留存備查;

(五) 加強事後報告機制。合規風控部門複覈兼任投資管理人員異常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確實存在異常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監察稽覈報告中對同一投資管理人員管理的多個組合的收益率差異進行分析,並對公平交易機制的潛在問題和完善情況進行說明。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將投資顧問業務納入公司公平交易機制進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兼任投資管理人員的信息隔離管理和保密管理,定期檢查與覈對信息系統用戶權限與其工作職責是否匹配,防範業務敏感信息在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和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之間不當流動和使用。

兼任投資管理人員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工作中獲取的敏感信息,不得獲取與其工作職責無關的敏感信息,不得利用敏感信息謀取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

兼任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和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強化兼任投資管理人員的長期考覈機制,對兼任投資管理人員進行 5 年以上的長周期考覈。考覈激勵指標應當涵蓋所有兼任組合長期業績、遵規守信情況、公平交易執行情況等,不得直接與其管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浮動管理費或者超額業績報酬掛鉤。

兼任投資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出發點,在基金定期報告中充分披露基金經理的兼任情況,主要包括:

(一) 基金經理兼任情況。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經理同時管理的產品只數、類型、規模和任職時間等;

(二) 基金經理薪酬機制和持有產品情況。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基金經理本人、直系親屬投資本人管理的產品情況;

(三) 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為了防範兼任行為潛在利益衝突而增加執行的公平交易制度情況,以及基金經理管理的多個組合間公平交易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擬聘任投資管理人員兼任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的,應當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進行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除《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規則》要求的註冊登記材料外,還應當向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系統設定等方面的安排,以及對擬聘任投資管理人員具備相應專業履職能力的評估等;

(二) 合規審查報告,包括基金管理人近 1 年的合規誠信情況和擬聘任投資管理人員近 5 年的合規誠信情況等;

(三) 防範利益輸送的制度安排說明,包括基金管理人為有效防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所採取的制度措施等。

協會在收到註冊登記材料後 10 個工作日內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員不再兼任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協會申請取消兼任註冊或者登記。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兼任投資管理人員不得新增管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

兼任投資管理人員不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兼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優先解聘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並及時與投資者溝通,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十四條 協會根據本指引以及有關自律規則,對投資管理人員兼任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進行自律管理。基金管理人在備案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時,投資管理人員首次兼任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的,應當先按照本指引規定向協會履行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手續。

協會定期將投資管理人員兼任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的信息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指引的規定,協會可以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投資管理人員違反本指引的規定,協會可以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協會發現基金管理人以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將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聘任投資管理人員兼任完成規範後的大集合產品投資經理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聘任基金經理或者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兼任年金、社保、養老金產品投資經理的,參照本指引第八條至第十條執行,相關主管部門對年金、社保、養老金產品投資經理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聘任非權益類投資管理人員兼任基金經理和委託人為商業銀行及其理財子公司的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或者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金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的,不適用本指引第五條第三項。

第十七條 本指引所稱權益類公募基金,是指股票型、偏股混合型公募基金、權益類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以及境外權益類公募基金產品。

管理偏股混合型以外的其他混合型公募基金的基金經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具備權益類公募基金投資管理經驗:

(一) 與其他基金經理共同管理,且負責公募基金權益資產投資;

(二) 單獨管理,且管理期間公募基金每季度末權益資產的倉位比例均超過 60%。

權益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經驗參照權益類公募基金投資管理經驗認定。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 (試行)》(中基協字〔2020〕55 號) 同時廢止。

本指引施行前,已聘任投資管理人員兼任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的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應當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 12 個月內完成整改或者調整。

本指引施行前,存續的不符合本指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兼任投資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淨參與規模,合同到期後不得續期。

本文編選自「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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