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所就《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公開徵求意見

智通財經
05/07

智通財經APP獲悉,5月7日,上海清算所就《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2026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本次主要修訂內容:為支持交易雙方在外幣質押式回購交易存續期內靈活進行質押券變更和替換,明確外幣質押式回購清算業務存續期間,交易雙方可在上海清算所綜合業務系統中對尚未到期結算的交易發起並確認質押券替換操作,應急情況下可填寫應急指令書由上海清算所代為操作。為滿足交易雙方在外幣買斷式回購到期時的靈活結算需求,明確上海清算所支持交易雙方在到期結算日前對到期結算指令發起現金交割操作,應急情況下可填寫應急指令書由上海清算所代為操作。

原文如下:

關於就《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2026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提升業務指南的實用性與適用性,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對現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2022年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2026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修訂稿》)。現就《指南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及涉及章節如下:

一、為支持交易雙方在外幣質押式回購交易存續期內靈活進行質押券變更和替換,擬修改第三章業務開展、第六章應急處理相關內容,明確外幣質押式回購清算業務存續期間,交易雙方可在上海清算所綜合業務系統中對尚未到期結算的交易發起並確認質押券替換操作,應急情況下可填寫應急指令書由上海清算所代為操作。(修改原第40條,新增第27、46條和附件9)

二、為滿足交易雙方在外幣買斷式回購到期時的靈活結算需求,擬修改第三章業務開展、第六章應急處理相關內容,明確上海清算所支持交易雙方在到期結算日前對到期結算指令發起現金交割操作,應急情況下可填寫應急指令書由上海清算所代為操作。(修改原第40條,新增第28、47條和附件10)

為高效收集市場反饋,本次公開徵求意見重點聚焦於上述修訂內容,歡迎各市場機構就《指南修訂稿》中的修訂部分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衆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上海清算所。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5月19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

通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2號上海清算所業務一部

郵政編碼:200002

電子郵件:houzhe@shclearing.com.cn

傳真:021-23198866-8840

附件:1.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2026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清稿

2.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2026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花臉稿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7日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

(2026 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銀行間市場外幣回購清算業務發展,規範外幣回購清算結算行為,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管理部門規定以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券登記託管、清算結算業務規則》,制定了《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或《業務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上海清算所外幣回購清算業務。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外幣回購包含外幣質押式回購、外幣買斷式回購。

第四條 外幣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外幣資金融通業務,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融入外幣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解除出質債券上質權的孖展行為。

第五條 外幣買斷式回購是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的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且首期資金結算額幣種和到期資金結算額幣種均為同一種非人民幣幣種的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行為。第六條 外幣回購業務中,正回購方為資金融入方,逆回購方為資金融出方。

第七條 本指南所指外幣回購清算是指上海清算所為外幣回購交易提供的清算結算及其他相關服務。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外幣回購清算確認、結算指令的生成和發送、結算指令處理、債券抵押品管理、外幣資金結算管理、數據查詢等。

第二章 機構參與、變更與退出

第八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的參與機構應當在上海清算所開立債券持有人賬戶(包括 A 類、B 類、C 類戶)。開展業務前,參與機構應當已成為銀行間外幣貨幣市場會員。

第九條 持有 C 類賬戶的境外參與機構應當由其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代為辦理清算確認、債券結算相關操作。

第十條 參與機構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資金往來賬戶、聯絡信息等信息的,辦理要求詳見上海清算所《債券賬戶業務操作須知》。

第十一條 參與機構申請退出外幣回購清算業務且需終止 —3—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賬戶的,辦理要求詳見上海清算所《債券賬戶業務操作須知》。

第三章 業務開展

第十二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支持的回購幣種包括:美元(USD)、歐元(EUR)、英鎊(GBP)、日元(JPY)、港幣(HKD)、澳元(AUD)、加拿大元(CAD)、新加坡元(SGD)、新西蘭元(NZD)等。

第十三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支持券款對付、見券付款和見款付券三種結算方式。券款對付是指付券方收券方之間債券和資金同步進行交收並互為條件的一種結算方式。見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應付債券足額為資金支付條件的結算方式。見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額資金為債券過戶條件的結算方式。

第十四條 以券款對付方式進行結算時,結算雙方應當同時擁有上海清算所外幣回購券款對付結算權限,並在上海清算所開立相應幣種資金結算專戶。

第十五條 參與機構申請開通或關閉券款對付結算權限時,應提交《外幣回購券款對付結算服務申請書》(附件1),若申請開通權限時尚未開立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還需同時填制《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信息表》(附件2),開立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

第十六條 外幣回購首期結算日和到期結算日同時支持券款對付、見券付款或見款付券。

第十七條 外幣回購首期結算日和到期結算日應當符合外幣回購交易相關起息日(還款日)規則。

第十八條 如遇節假日調整,上海清算所將根據銀行間市場外幣回購交易節假日相關規則對所涉交易的結算日進行相應調整,並生成新的結算指令。原結算指令同時作廢。

第十九條 外幣回購標的券為在上海清算所託管的可在銀行間市場公開發行流通的債券。

第二十條 單筆外幣質押式回購和單筆外幣買斷式回購的標的券種數量均為 1 到 10。

第二十一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服務時間為北京時間09:00-17:00。

第二十二條 為提高券款對付結算效率,參與機構應當根據《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管理說明》(詳見附件3)的相關要求,保證結算日資金結算專戶內餘額充足。

第二十三條 參與機構可在外幣回購交易達成後實時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對已達成交易的相關要素進行清算確認。首期結算日北京時間 17:00 前未完成確認的,上海清算所不予進行後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結算操作

券款對付結算模式下,上海清算所管理債券和外幣資金結算。在結算日,上海清算所待結算雙方債券和外幣資金分別足額後,實時進行外幣資金過戶和債券抵押、解押或過戶。結算雙方在結算日北京時間 17:00 債券或資金不足額的,判定結算失敗。

見券付款結算模式下,交易雙方自行結算外幣資金,付款方在結算日北京時間 17:00 前,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提交付款確認指令,上海清算所實時進行債券抵押、解押或過戶。付券方債券不足或付款方在結算日北京時間17:00 仍未提交指令的,判定結算失敗。

見款付券結算模式下,交易雙方自行結算外幣資金,收款方在結算日北京時間 17:00 前,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提交收款確認指令,上海清算所實時進行債券抵押、解押或過戶。收款方債券不足或在結算日北京時間 17:00 仍未提交指令的,判定結算失敗。

參與者可通過雙方認可的交互方式提高外幣資金交收效率。

第二十五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中,若首期結算日結算失敗,則到期結算日結算指令自動作廢。

第二十六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存續期間,若標的債券發生派息,上海清算所將支付利息至派息時債券持有方賬戶。交易雙方可根據相關協議自行進行債券利息支付。

第二十七條 外幣質押式回購清算業務存續期間,正回購方可在上海清算所綜合業務系統中對尚未到期結算的交易發起質押券替換操作,經逆回購方確認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外幣買斷式回購清算業務存續期間,上海清算所支持交易雙方在到期結算日前(不含到期日當日)對到期結算指令發起現金交割操作。

第二十九條 完成結算後,上海清算所實時更新債券和資金結算狀態,參與機構可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進行查詢。

第三十條 外幣回購交易發生結算失敗時,交易雙方應當填寫《外幣回購交易結算失敗備案表》(附件4),向上海清算所進行結算失敗備案。

第三十一條 參與機構可申請撤銷當日成交的外幣回購交易。若交易雙方已在上海清算所客戶端完成清算確認,則該筆交易不可撤銷清算。

第三十二條 外幣質押式回購到期結算日結算失敗的,可於次日起一年內通過外幣回購逾期返售指令辦理解券。外幣回購逾期返售指令由逆回購方發起並複覈,正回購方確認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外幣回購結算違約處置相關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章 信息服務

第三十四條 參與機構可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實時查詢並下載自身賬務數據,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明細及其狀態、結算指令明細及其狀態。

第三十五條 參與機構可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下載相關結算單據,包括但不限於:外幣回購交割單、外幣回購交割失敗通知單、外幣回購逾期返售交割單、外幣回購逾期返售交割失敗通知單等。

第五章 收費

第三十六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費用包括外幣質押式回購結算過戶費、外幣買斷式回購結算過戶費和外幣逾期返售結算過戶費。

第三十七條 上海清算所收取相關費用時,按結算筆數收取固定金額。

第三十八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費用按季度收取,上海清算所於每季度最後一個工作日匯總外幣回購參與機構本季度各項應交費用,參與機構可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下載繳費通知單。外幣回購清算業務的費用扣收日為計費季度後首月的25日,若為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參與機構應於費用扣收日前將費用一次全額匯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銀行賬戶。逾期未繳付的,上海清算所有權直接在參與機構指定的資金結算賬戶主動扣收。

第三十九條 外幣質押式回購和外幣買斷式回購結算過戶費的收費對象為結算雙方,外幣回購逾期返售結算過戶費的收費對象為正回購方。

第六章 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應急情況包括參與機構因網絡、系統或其他原因,無法及時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提交外幣回購清算確認、外幣質押式回購逾期返售申請、外幣回購清算收付款確認、資金結算專戶主動提款請求、外幣質押式回購質押券替換以及外幣買斷式回購現金交割,無法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端下載外幣回購相關單據、查詢相關數據等。

第四十一條 參與機構應根據不同應急業務類別,按要求填制應急指令書,以傳真方式發送至上海清算所,並與上海清算所工作人員進行電話溝通。

第四十二條 外幣回購清算確認的應急操作,需填制《外幣回購清算確認應急指令書》(附件5)、並以交易成交單作為附件。第四十三條 外幣質押式回購逾期返售的交易錄入、複覈或確認的應急操作,需填制《外幣質押式回購逾期返售應急指令書》(附件 6)。第四十四條 外幣回購清算收付款確認的應急操作,需填制《外幣回購清算收付款確認應急指令書》(附件7)。第四十五條 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主動提款的應急操作,需填制《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主動提款應急指令書》(附件 8)。

第四十六條 外幣質押式回購質押券替換的應急操作,需填制《外幣質押式回購質押券替換應急指令書》(附件9)。

第四十七條 外幣買斷式回購現金交割指令的應急操作,需填制《外幣買斷式回購現金交割應急指令書》(附件10)。

第四十八條 外幣回購單據導出相關操作,需填制《外幣回購單據下載應急指令書》(附件 11)。

第四十九條 應急指令書應於北京時間16:30 前傳真至上海清算所。對於 16:30 後收到的應急指令書,上海清算所有權不予受理。相應責任由應急方自行承擔,上海清算所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條 外幣回購清算業務所涉應急處理的預留印鑑送存及更換操作參見上海清算所《債券賬戶業務操作須知》。

第五十一條 接收應急指令書後,上海清算所將覈對預留印鑑,並致電發送指令方進行指令書信息確認。確認信息包括:交易結算要素信息、驗印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為保證信息安全、準確,上海清算所將對電話確認內容進行錄音。

第五十二條 應急處理完成後,上海清算所將結算成功或失敗的結果以電話方式告知參與機構。參與機構也可向上海清算所查詢處理情況,或在上海清算所客戶端恢復正常後查詢打印結算單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上海清算所按照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對外幣回購清算業務進行監測。

第五十四條 本指南由上海清算所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

1.外幣回購券款對付結算服務申請書

2.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信息表

3.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管理說明

4.外幣回購交易結算失敗備案表

5.外幣回購清算確認應急指令書

6.外幣質押式回購逾期返售應急指令書

7.外幣回購清算收付款確認應急指令書

8.外幣券款對付資金結算專戶主動提款應急指令書

9.外幣質押式回購質押券替換應急指令書

10.外幣買斷式回購現金交割應急指令書

11.外幣回購單據下載應急指令書

本文編選自「上海清算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馮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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