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因「幽靈外賣」被罰,法定代表人劉博被處143.46萬元罰款

5D調查
2小時前

  4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京東)、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餓了麼,現淘寶閃購)、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抖音)、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淘寶)、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天貓)等7家電商平台「幽靈外賣」系列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7家電商平台改正違法行為,暫停新增蛋糕店鋪3至9個月不等,並處以罰沒款共計35.97億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7家平台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總監合計處以罰款1968.74萬元。

  經查,上述7家電商平台對入網食品經營者許可證審核把關不嚴,未依法履行資格審查義務;與轉單平台簽訂合作協議,明知或應知轉單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7家電商平台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總監,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但未全面履行有關崗位職責。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案件啓動調查後,市場監管總局第一時間責成電商平台立行立改,7家電商平台均已下架未經審核的有關「幽靈店鋪」,停止與相關轉單平台的餐飲轉單合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6〕20號

  當事人:劉博

  身份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件號碼:略

  住址:略

  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資格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本局於2025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調查,當事人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局通過覈查平台數據、詢問相關人員、調取收入證明、提取書證、電子數據等方式,確定其違法事實。

  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資格審查義務,本局已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對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上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店鋪多、影響範圍廣、存在較高的食品安全風險,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形。

  經查,當事人是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一年度取得的相關收入(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ICP備案、網絡食品銷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備案、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天貓網站的資格證照公示頁面截圖;對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製作的現場筆錄、對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制作的詢問筆錄;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天貓食品行業管理規範》《天貓商品發布規範》《食品商品審核規範》等制度規範;天貓商家入駐申請頁面及資格審核後台截圖、電子數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當事人收入證明等證據。

  2026年4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市監罰告〔2026〕18號),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綜合當事人的崗位職責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1434598元(壹佰肆拾叄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略)到17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浦發、江蘇)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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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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