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交通運輸部門堅持有訴必查、一案雙查,持續加大出租汽車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嚴厲打擊非法營運和網約車平台公司違規運營行為,規範出租汽車營運秩序,切實保障乘客權益。現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釋法、警鐘長鳴,提醒廣大從業人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規範經營行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案例一:2025年12月5日,吉AFJ0118駕駛員劉*平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營運。依據《長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劉*平罰款3000元,同時責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許可證件的車輛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信息對接,責令改正,給予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25年12月5日,吉AFB2665駕駛員李*海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營運。依據《長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李*海罰款3000元,同時責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許可證件的車輛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信息對接,責令改正,給予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025年12月5日,吉AF55281駕駛員韓*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營運。依據《長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韓*同罰款3000元,同時責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許可證件的車輛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信息對接,責令改正,給予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2025年12月10日,吉AFJ9228駕駛員張*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營運。依據《長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張*罰款3000元,同時責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許可證件的車輛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信息對接,責令改正,給予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2025年12月12日,吉AFJ3502駕駛員高*鳳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營運。依據《長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高*鳳罰款3000元,同時責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許可證件的車輛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信息對接,責令改正,給予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長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