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通訊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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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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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英國上訴法院做出三星v.中興案的二審判決。三位法官一致決定,推翻一審中認定中興為非善意權利人的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臨時許可宣告等多項決定,認定中興行為符合FRAND原則。中興也成為首個在英國法院臨時許可制度中獲勝的權利人。

行業看來,在先案例中松下、愛立信等權利人均在英國臨時許可案件中敗訴,但中興在一審敗訴後仍堅持上訴,並在一向支持臨時許可制度的英國上訴法院取得了里程碑式的勝利,這意味着搶先發起全球訴訟以及臨時許可或許不再成為非善意實施人拖延談判等行為的保護傘。

海外訴訟三星再嘗敗果

中興與三星之間的爭議始於2024年底,三星在雙方授權許可談判期間率先在英國、德國、美國等地起訴中興,挑起全球訴訟。隨後,三星向英國法院申請臨時許可,並將英國法院是首先受理糾紛的法院作為管轄合理性的依據。若該策略成功,或將鼓勵談判雙方搶先發起訴訟而罔顧訴訟程序中的管轄聯繫原則。

2025年6月,英國法院作出臨時許可的一審宣告判決,認定由於英國是首先受理的法院,中興在英國以外的訴訟行動毫無必要,應被宣告為非善意權利人。隨後,三星依據該判決,向ETSI(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投訴,指控中興違反FRAND義務,請求ETSI在技術標準中排除中興的全部標準必要專利、取消中興ETSI成員資格。

三星的這一行為不僅將雙方的專利許可糾紛升級為全球訴訟博弈,甚至脫離司法治理範疇,升級到了徹底剝奪一方參與標準制定的權利。依據第三方公開的ETSI會議紀要,三星罔顧一審判決仍在上訴程序,堅持ETSI需加速將相關糾紛提交ETSI大會投票,以最大程度對中興施壓。而一旦三星的相關舉措成功,或將導致更多的專利實施人在訴訟中將英國法院臨時許可和ETSI投訴作為逼迫權利人接受其訴求的工具。

但三星在ETSI的投訴策略並沒有獲得成功。2025年10月,在中興的申請下,德國慕尼黑法院在中興和三星的爭議案件中對三星頒佈臨時禁令,禁止三星依據英國法院的臨時許可決定及後續上訴結果,指控中興違反ETSI知識產權政策而向ETSI投訴,這一臨時禁令的頒佈,也表達了德國法院對英國法院臨時許可判決以及三星行為的否定態度。

此前,德國法院曾在雙方的階段性判決中認為中興作為權利人在談判中的行為並無不妥,對三星的做法表示不滿,認為臨時許可制度不應該干涉其他法域的司法主權。三星在德國臨時禁令下發後,則撤回了向ETSI的投訴。

此次英國法院做出的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觀點,實際上認可了爭議雙方並不應該因管轄地的選擇而被認定善意與否。這也意味着三星通過臨時許可制度將全球爭議侷限在英國解決,迫使中興放棄其他法域維權程序的策略徹底宣告失敗。更凸顯出三星堅持依據臨時許可一審判決加速推進ETSI投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嚴重過當。而中興創造的這一先例也避免了ETSI投訴程序被不當濫用,為其他面臨類似威脅的企業探索了可行路徑。

中興FRAND行為獲認可

在此次英國法院二審過程中,對一審判決的觀點做了更正,認為中興以訴訟方式選擇自身認可的費率管轄法院不構成惡意,其行為並沒有違反FADND原則。

首先,法官指出,本案與之前的松下v.小米案、聯想v.愛立信案有本質區別。這兩個在先案例均是權利人在英國以外尋求侵權禁令,以迫使實施人接受不合理的許可費用。而在本案中,中興此前曾主動提議與三星達成由中國判決進行調整的臨時許可,並願意中止全球性的侵權訴訟,這一行為表明,中興的實際意圖是以訴訟的方式選擇自己認可的費率裁決法院,並非強迫三星接受不合理的許可費。而這種做法在法官看來並不構成惡意。

二審法院的觀點是中肯的。客觀上來看,中興在整個爭議中始終表現出友好、剋制的態度,並沒有表現出強迫三星接受不合理費率的行為(除非三星認為只要是中國法院裁決的費率就當然是不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法官中包括Arnold法官,其在此前的松下v.小米、聯想v.愛立信等案件中一貫支持英國臨時許可的適用。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調整,也體現英國法院的自我修正,以回應德國,UPC等法域通過臨時禁令,對英國無限擴張的臨時許可制度,以及英國程序天然比其他法域優越的司法帝國主義傾向的擔憂與不滿。

其次,中興主動提議臨時許可方案,充分釋放善意。中興已全面履行自身的FRAND義務,而出於對三星對於臨時許可的強烈訴求的讓步,主動向三星提出臨時許可方案,中興提出的臨時許可方案與三星尋求的臨時許可方案的區別僅僅是:中興堅持由更符合雙方專利主要實施地、主要談判地的中國法院對於雙方最終的許可條件進行全球費率的裁決。這已經充分體現了中興的善意。

第三,中興發起侵權訴訟不違反FRAND原則。排他性是專利法的制度基石,專利權最根本的權能就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實施行為。若專利權人不能通過侵權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專利制度在事實上將不復存在。德國及UPC的實踐均表明,禁令是迫使所有潛在被許可人懷揣善意進行談判的終極保障。因此,當事人在自身專利遭受侵權的情況下發起侵權訴訟是完全正當的維權行為,而德國和UPC的制度發展至今,也自然具備足夠的能力和智慧判斷實施人一方是否存在惡意,進而應當被下發禁令。

第四,不應以是否只在英國進行訴訟作為判斷FRAND的標準。FRAND原則本就是為規避SEP劫持以及反劫持而創設的,對當事人雙方的約束。全球法院已經探索出一套較為成熟的FRAND原則的解釋方法,通過雙方的談判行為、報價判斷雙方是否善意,進而判斷是否應當下發禁令。這一規則對實施人和權利人雙方提供了完整的保護,既不允許專利權人進行專利劫持,也不允許實施人進行反向劫持。英國高等法院脫離這一規則,創造性地以是否僅在英國解決爭議作為FRAND的判斷標準(無論之前談判中有多少惡意行為,一旦向英國提起費率訴訟且承諾接受,則在英國已然達到善意標準),只對英國自身的管轄權或者吸引更多訴訟糾紛有利,並不利於實施人和權利人雙方的利益平衡及行業規則的有序發展。

中國法院或將成爭議解決關鍵

目前,雙方在重慶法院的費率案件正在審理當中,而這有可能成為推動爭議解決的關鍵,也將帶來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首先,中國法院行使管轄權是對全球司法單邊主義的必要制衡。長期以來,西方法院(尤其是英國)憑藉其市場地位和司法先例,單方面裁定全球費率,迫使全球企業接受其標準。近年來中國法院OPPO夏普案、OPPO諾基亞案的出現,打破了這種壟斷,為中方當事人提供了平等的司法平臺。這考驗中國法院能否堅決維護其司法主權,確保涉及中國SEP的全球性糾紛不再只能由外國法院獨家裁定,從而避免潛在的不利偏向,建立一個更加多元和多極化的國際司法解決體系。

第二,定義「中國專利」價值、認可本土創新貢獻的關鍵。SEP許可費率直接影響「中國創新」的成本和全球競爭力。一個由外國法院主導的、不貼閤中國實際的費率裁決,無法充分考量中國作為全球最大通信市場的價值,也無法充分尊重中國企業在通信標準中作出的卓越貢獻。中國法院更有能力也有責任,裁定出一個能真正反映中國專利技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FRAND費率。中國創新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具有不菲的價值,理應在全球許可框架中獲得充分的尊重和回報,從根本上維護中國創新的尊嚴與利益。

第三,中國法院的參與是推動FRAND原則走向真正「公平、合理、無歧視」的重要力量。現有的FRAND規則很大程度上由西方企業和法院塑造,但中國卻擁有龐大的通信市場。與其他地區相比,中國既有頭部專利權人,也有大量的實施主體。中國法院的深度介入,可以對現行的利益價值進行再調整,強調權利人與實施者之間利益的真正平衡,推動SEP規則演變,構建更包容、更多元、更符合雙方利益的新秩序。

中興訴訟策略值得稱讚

自松下v.小米案創設臨時許可制度以來,英國法院的態度持續向更為激進的方向發展,這使得臨時許可一度成為部分惡意實施人進行專利反向劫持的避風港。這一制度也給此前案件中的權利人(包括松下、愛立信)造成相當棘手的困境。而本次上訴判決標誌着中興成為全球首個以權利人身份贏得臨時許可的創新主體,為其他創新者解決這一困境提供了案例參考。

值得一提的是,中興應對臨時許可的策略似乎非常有效。

首先,中興及時根據爭議實際聯繫原則發起平行費率訴訟,避免不利法域進行「一言堂」的裁決。其次,通過主動釋放臨時許可意願,將爭議焦點鎖定為案件管轄權。此外,適時利用域外保護性禁令,阻止臨時許可判決對自身帶來的負面影響,中止ETSI投訴等。最後,在禁訴令問題上保持克制,沒有直接干擾英國的訴訟程序。

截至目前,中興在巴西獲得臨時禁令,在德國獲得針對三星ETSI投訴的臨時禁令,在英國針對臨時許可上訴勝訴,而反觀三星,其依賴英國臨時許可和ETSI投訴的策略徹底失效。或許三星是時候重新審視其搶先起訴並將糾紛不斷升級試圖施壓的策略,近期雙方在德國申請暫停庭審或許是雙方迴歸談判桌的信號,而後續案件的走向無疑將重塑全球SEP治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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