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未按规定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未按规定执行征信安全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识别代理人身份;未按规定执行金融科技管理要求,受到警告,并被罚款45.2万元。
时任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主持工作)对该行未按规定识别代理人身份负有责任,被处罚款1.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 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1 | 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银罚决字〔2025〕1号 | 未按规定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未按规定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未按规定执行征信安全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识别代理人身份;未按规定执行金融科技管理要求 | 警告,处罚款45.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清远市分行 |
2025年7月17日 | 三年 | 2028年7月18日公示期届满 |
2 | 陈*,时任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主持工作) | 清银罚决字〔2025〕2号 | 对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识别代理人身份 | 处罚款1.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 | 2025年7月17日 | 三年 |
2028年7月18日 公示期届满 |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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