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转自:IPO热点)
5月23日晚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对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莲、崔芳林、陈凯给予纪律处分的3份决定及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唐申秋、侯为满、孙睿的监管函。国泰海通、容诚所、北京海润天睿分别是中鼎恒盛创业板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中鼎恒盛创业板IPO已于2024年3月4日被终止审核。
2023年5月8日,深交所受理中鼎恒盛创业板IPO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审计机构为容诚所,陈莲、崔芳林、陈凯为签字会计师。项目法律服务机构为北京海润天睿律所,签字律师为唐申秋、侯为满、孙睿。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
中鼎恒盛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罗克钦,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杨瑞杰,财务总监施洋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披露影响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2、未充分披露研发费用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3、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4、未完整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中鼎恒盛给予一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对中鼎恒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罗克钦,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杨瑞杰,财务总监施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2、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3、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4、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5、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2、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海润天睿律所作为发行人律师,唐申秋、侯为满、孙睿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8的要求对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全面深入核查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未充分关注发行人间接股东张某出资款项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等异常情况,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深交所决定对北京海润天睿律所、唐申秋、侯为满、孙睿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容诚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莲、崔芳林、陈凯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对发行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财务信息可靠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2、未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3、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4、未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莲、崔芳林、陈凯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陈莲、崔芳林、陈凯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2、对容诚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编者注:正文略)
(编者注:正文略)
免责声明:投资有风险,本文并非投资建议,以上内容不应被视为任何金融产品的购买或出售要约、建议或邀请,作者或其他用户的任何相关讨论、评论或帖子也不应被视为此类内容。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考虑您的个人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TTM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保证,投资者应自行研究并在投资前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