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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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Dow Chemical 公司 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学公司 34.2%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 其他美国公司 37.7%

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5号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34.2%-37.7%,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9月12日,商务部收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正丙醇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正丙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37.7%

(陶氏化学公司)

2.OQ化学公司34.2%

(OQ化学公司)

3. 其他美国公司37.7%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分子式:C3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2025年11月18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1月18日开始,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二处

电话:0086-10-65197578、65198182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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